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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核心争议点是:1. 程序倒置:规划许可的“硬伤”,行政机关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就核发许可证,违反《城乡规划法》第38条“先签约后许可”的强制流程。法院明确“程序合法性优先于实体结果”,流程倒置直接导致行政行为无效。2. 民事争议与行政许可的交叉风险,原购地人与受让方的土地权属争议尚未通过民事诉讼解决,行政机关径行核发许可证。行政许可不得替代民事确权,行政机关无权在基础法律关系未明时作出许可决定。3. 规划条件与合同条款的冲突,许可证载明“容积率3.98、建筑密度96%”,而后续出让合同约定“容积率3.34、建筑密度80%”。行政机关未确保许可文件与合同条款一致,构成“虚假许可”。4. 行政机关试图以信访处理意见替代建设项目批准文件。但是信访答复仅为纠纷化解措施,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依据,企业需警惕“以访代审”的操作陷阱。